眉山市黑龙滩水库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第十一条有效在黑龙滩水库开展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要求,并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和施工许可等手续,未经许可不得动工建设。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周边生态环境。市、仁寿县人民政府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办理黑龙滩水库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土地供应等手续前,应当征求生态环境、水行政、林业等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