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城区停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停车设施管理与停车行为规范第二十五条有效配建停车场应当按照规划用途使用。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将配建停车场改作他用;(二)擅自减少机动车停车泊位数量;(三)擅自减少非机动车停放使用面积。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建成的配建停车场存在前款情形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责任人限期整改,恢复停车规划用途。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