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配建停车场应当按照规划用途使用。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将配建停车场改作他用;

(二)擅自减少机动车停车泊位数量;

(三)擅自减少非机动车停放使用面积。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建成的配建停车场存在前款情形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责任人限期整改,恢复停车规划用途。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