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城区停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停车设施规划与建设第二十二条有效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管理职责,根据非机动车停车需求,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市容环境的条件下,合理设置非机动车停放点。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