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城区停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停车设施规划与建设第二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城市公共场地设置停车场或者施划停车泊位;(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城市公共场地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影响车辆停放;(三)擅自涂改、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标志、标线。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