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城市公共场地设置停车场或者施划停车泊位;

(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城市公共场地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影响车辆停放;

(三)擅自涂改、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标志、标线。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