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城区停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停车设施规划与建设第十五条有效新建停车设施项目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应当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统筹安排。城市更新改造、功能性搬迁等腾出的土地,应当规划一定比例用于建设向公众开放的停车设施。鼓励因地制宜利用广场、公园、绿地、城市道路、学校操场等资源的地下空间建设向公众开放的停车设施,但不得影响原有设施的安全和使用。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