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新建停车设施项目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应当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统筹安排。

城市更新改造、功能性搬迁等腾出的土地,应当规划一定比例用于建设向公众开放的停车设施。

鼓励因地制宜利用广场、公园、绿地、城市道路、学校操场等资源的地下空间建设向公众开放的停车设施,但不得影响原有设施的安全和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