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公民应当培育、传承良好家风,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养成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不得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三)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诚、互相尊重、平等相待,共同勤俭持家;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四)禁止家庭暴力,不得歧视、侮辱、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邻里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谦互让,相互尊重文化习俗,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六)自觉爱护公共设施设备,积极参与村庄、社区、楼院的绿化、美化、净化活动。

地方法规 ·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