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公民应当遵守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和人口与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一)不得诋毁、侮辱丧偶女性人格;

(二)不得干涉丧偶女性婚恋自由;

(三)不得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

(四)不得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地方法规 ·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