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体系建设。支持和鼓励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中、高级人才和西部计划志愿者、返乡大学生等个人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担任职业经理、技术顾问等职务,帮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