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具体工作。自治州、县(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指导和服务。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水务、市场监管、林草、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