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户籍关系,可以兼顾对集体累积的贡献等因素,通过民主程序进行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前其成员身份由村民会议确认,成立后其成员身份的取得或者丧失由成员大会决定。
本条例实施前,已按照原政策规定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不再重新确认。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具有唯一性,不得同时作为同一层级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依法应当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本人自愿放弃成员身份确认的,可以按照程序放弃成员身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放弃成员身份的,其持有的成员股份(份额)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或者按照规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