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省、洞庭湖区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洞庭湖区水利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