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侵占、破坏防护林的,由省、洞庭湖区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