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损毁分蓄洪、蓄洪安全、机电排灌、供水、水利结合灭螺、防汛器材、观测监测管理等水工程设施。

禁止侵占、破坏、损毁、移动水工程设施保护标志和界碑、界杆、界桩等水工程管理标志。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