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第四章 水工程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缆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洲滩岸线利用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修建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妨碍蓄洪区的运用或者减低湖泊的行洪蓄水能力。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