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省、洞庭湖区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采砂的管理,依法划定禁采区、确定禁采期,并向社会公布。

在可采区内采砂,应当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从事采砂活动应当及时清理尾堆,平整河道,不得在河道内堆积砂石和废弃物,不得污染水体、妨碍行洪,不得影响河势稳定和堤防安全。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