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第十四条有效禁止在江河、湖泊和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妨碍行洪的林木、高秆作物或者设置妨碍行洪的网箱、拦湖拦河渔具。禁止在洲滩上抬垄植树或者修筑矮围从事种植养殖活动。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