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是指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场所以及建筑经营活动中各种经济关系的总和。

本条例所称建筑经营活动,是指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质量试验检测、监理、咨询服务以及建筑构配件的生产、交易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建筑、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工程。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