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工程项目立项后,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立项审批机关的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程报建手续。在省级以上部门立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程报建手续。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