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的内容,并确定人员具体管理。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根据需要设置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