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港口工作,其所属的港口管理机构负责港口行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港口的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