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申请使用港口岸线,应当向港口所在地港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港口岸线使用申请书,包括岸线的使用人、使用范围、使用期限、使用功能等内容;

(二)法人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由法定机构审定的有关港口岸线地段的1∶500至1∶2000的地形图;

(四)使用港口岸线对其他建设项目、防洪、航道及环境可能产生影响的论证、评价报告;

(五)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