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单位负责人应当正确执行国家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支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纠正违反会计制度的行为。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依法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或者委托代理记账的情况及本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