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可以通知对被审计单位资金拨付负有管理职责或者对其资金使用负有监督职责的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通知暂停使用。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