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审计机关对下列专项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一)社会保险资金;

(二)社会救济资金;

(三)社会福利资金;

(四) 政府部门管理的和有关组织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捐赠资金和社会公益性资金;

(五)国有土地出让金;

(六)城镇职工住房公积金;

(七)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资金、贷款;

(八)环境保护、农业、教育、科学研究、文化、卫生、计划生育、体育等财政性专项资金;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计监督的其他专项资金。

审计机关审计专项资金,可以延伸到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与专项资金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