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第十二条有效省审计机关根据国务院审计机关的授权,对下列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一)国家政策性银行;(二)国有商业银行;(三)国有非银行金融机构;(三)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审计机关负责审计地方金融机构及其直属单位的资产、负债、损益状况。对金融机构的审计主要采取行业审计和专项审计,对重要问题可以依法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