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省审计机关根据国务院审计机关的授权,对下列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一)国家政策性银行;

(二)国有商业银行;

(三)国有非银行金融机构;

(三)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审计机关负责审计地方金融机构及其直属单位的资产、负债、损益状况。

对金融机构的审计主要采取行业审计和专项审计,对重要问题可以依法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