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代表和有关单位对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单位有异议的,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提出;对需要调整办理单位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依据相关程序具体处理。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