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办理单位应当及时了解代表对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和答复情况的意见。
代表应当自收到答复一个月内,通过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网络平台或者书面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和办理单位反馈对办理和答复情况的意见。代表反馈不满意意见时,应当注明不满意的具体原因。
代表对办理和答复不满意的,办理单位应当重新研究办理,并在收到反馈意见一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
再次答复后,代表仍不满意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会同省人民代表大会相关专门委员会、办理单位、相关代表等共同研究,进一步听取意见,根据实际情况督促办结。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