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接受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和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辞职请求,由常务委员会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常务委员会接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的决定,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