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举行会议第十五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根据需要召开联组会议。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分组会议由小组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应当按照会议日程,组织对各项议程进行逐项审议。分组名单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拟定,报秘书长审定,并定期调整。小组召集人由主任会议确定。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