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可以召集列席会议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人、乡(镇)人大主席、街道办事处人大工委负责人进行座谈。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