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中有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