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绿色发展第三十三条有效因水资源开发建设项目,影响当地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用水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依法给予赔偿。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