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推广利用再生水。

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