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下列单位和个人应当纳入计划用水管理:

(一)使用公共供水且月用水量达到一百立方米以上的;

(二)经营性洗浴、游泳、水上娱乐、洗车等特殊用水的;

(三)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情形。

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