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确需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应当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