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整治河道,建设桥梁及其他临河建筑,铺设跨河管道、缆线等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工程项目立项审批和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