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民族民间医药保护和促进条例第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对民族民间医药文化遗产开展调查、收集、整理工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民族民间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机制,指导、帮助民族民间医药代表性项目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分期分批确定代表性传承项目和传承人,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护和传承。地方法规 ·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