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民族民间医药保护和促进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民族民间医药重点项目的开发、保护和研究;

(二)民族民间医药珍贵文献等资料的征集、整理、编纂和保存,民族医药理论的梳理和创新;

(三)濒危民族民间医药技法的抢救、保护、传承和发展;

(四)民族民间医药传承人的奖励和从业人员的培训;

(五)对捐赠民族民间医药经卷、文献、手稿、手抄本、单方、偏方、验方、秘方等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六)民族民间医药重要学术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的转化和利用。

地方法规 ·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