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可以选聘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群众基础较好、热爱全民健身事业的人员担任基层体育委员。

基层体育委员开展需求收集、项目领办、活动组织、宣传联络等全民健身工作。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