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占用农村公路以外的农村道路、公共场所堆放物品的,由区、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