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乡村建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乡村建设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政府引导,坚持村民主体地位,遵循因地制宜、体现特色、保护生态、节约资源的原则。乡村建设应当坚持数量服从质量、进度服从实效,以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为重点,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避免重复建设,防范债务风险。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