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乡村建设条例/第四章 农村住房建设第二十七条有效农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村庄规划、村庄设计,科学选址,尽量利用村内原有宅基地、空闲地,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自然保护地或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内建设农村住房的,还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规划要求。鼓励集中建设农村住房。禁止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