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乡村地区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根据区域位置、人口规模等因素,因地制宜采用集中处理、户用污水处理或者纳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的方式,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全覆盖。

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当结合村庄绿化、美化,与村庄环境相融合。

本市推广符合乡村实际、运行费用低、维护简便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和模式,推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产生的符合标准的尾水、污泥用于农田灌溉、乡村绿化等,实现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