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乡村建设条例/第二章 村庄规划与风貌提升第十三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清理村内道路、公共场所的堆放物,规范宣传栏、户外广告等设施设置,修缮、处理残破、损毁的村民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督促村民修缮、处理残破、损毁的村民个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保持村庄公共空间有序、美观、整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农村道路、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设施。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