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清理村内道路、公共场所的堆放物,规范宣传栏、户外广告等设施设置,修缮、处理残破、损毁的村民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督促村民修缮、处理残破、损毁的村民个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保持村庄公共空间有序、美观、整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农村道路、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设施。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