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山体、田园、溪流等因地制宜建设村庄小微公园和公共绿地,采取措施保护古树名木和具有本土特色的植物群落,组织、引导村民有序开展庭院和村庄绿化、美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村庄公共绿地,不得损毁花木。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