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粮食安全责任制,加强耕地保护和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建立健全粮食生产扶持政策,落实种粮补贴、农机购置补贴、粮食最低收购价等政策,健全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提升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供给能力。加强土地用途管制,严禁耕地“非农化”、基本农田“非粮化”。综合运用投资补助、以奖代补、财政贴息等措施升级农田基础设施,推动撂荒耕地复垦复耕,推进垦造水田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农作物生产加工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水平。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