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对村干部在推进乡村振兴过程中积极担当作为,未谋取私利或者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决策和实施程序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但因市场风险或者其他不可预见原因未达预期效果或者造成一定损失的,可以视情况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