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村庄规划要求和当地人口规模、经济发展等因素,完善道路、供水、排水、公共照明、垃圾收集转运、厕所改造、污水处理、公共文化体育、养老服务等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持续改善乡村人居环境。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管护体制,通过财政统筹、社会资本投入、市场化运作等方式多渠道筹集管护资金;组织编制设施管护责任清单并予以公示,明确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方式、管护经费来源等。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