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后,因用地单位自身原因导致闲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按照流转合同约定收回使用权或者参照国有闲置土地处置方式收取土地闲置费,专项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益事业。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